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列》、《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下几种行为构成违章用水:
一、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自来水用水性质;
二、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自来水;
三、偷盗自来水;
四、擅自将内部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相联的用户用水设施上装泵抽水;
七、未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八、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九、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